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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西欧计算器外观专利遭侵权,法院判赔33.5万元


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西欧株式会社”)诉深圳市杰他科技有限公司王楚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卡西欧株式会社的诉求是: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1430094864.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3.判令两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官方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杰他公司并未实施制造行为,仅仅是销售行为,且销量不高。1.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实物上并未显示有答辩人的相关信息,反而显示有商标“图片2.png”,经查询,该商标为案外人福建省新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已失效的商标。2. (2019)粤广南方第003714号公证书中杰他公司的经营规模未经认证,系杰他公司为吸引客户填写,并不属实;杰他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截图明确显示杰他公司为公司员工缴纳社保的人数仅仅只有3人,杰他公司不存在制造行为。3.涉案产品评论仅十多条,销量系刷单,并非销量巨大。4.涉案产品系杰他公司在华强北档口采购,未保留采购票据。
  深圳中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计算器,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的比对。经比对,两者产品正面上方有一大一小两个矩形屏,且小矩形屏位于大矩形屏的右上角;两者四周均呈倒角、正面的顶部和底部呈弧面设计;两者产品正面显示的功能键的上部是居中的圆角菱形按键和左右对称设计的两个圆形按键,且居中的圆角菱形按键呈四等分;两者产品正面的功能键的中部呈四周为圆角的“凹”形排布的6*4小按键,按键采用矩形设计;两者正面的功能键的下部呈四周为圆角的矩形排布的5*4大按键,按键均采用矩形设计;两者产品背面四周设计有四个圆形支脚;两者产品背面的右上方有一个近似矩形的电池盖;两者产品两侧设有防滑结构。两者主要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有底盖,而专利产品没有底盖。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综上,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告杰他公司是否实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涉案专利产品为电子计算器,被告杰他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通讯产品、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计算机、计算机、电子产品生产、加工、研发与销售,具备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经营资质及条件。被告杰他公司亦在其阿里巴巴网店中宣称其为计算器工厂,是计算器专业生产加工的生产厂家已有二十多年的生产历史,主营行业为计算器,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员工人数51-100人,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被告杰他公司未提供涉案产品来源于案外人的证据,仅凭被诉侵权产品标注了案外人已失效的商标不足以证明被告杰他公司提出的其并未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因此,在无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制造侵权。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原告主张经济损失金额按照原告的产品销售价格×原告的利润率×根据原告证据计算的被告销量总额得出的。对此本院认为,产品价值的实现并不完全取决于外观设计专利,应考虑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贡献率,原告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贡献率未提交证据,此外,原告仅凭两次取证时显示的被告杰他公司30天内成交量计算被告的月平均销量依据不足。原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杰他公司因侵权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专利的类型及其创新程度;2.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3.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和侵权情节。据此,本院酌定被告杰他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关于合理维权费用。原告提交了律师费发票金额为34945.5元,虽未提交公证费票据,但其确实因本案维权进行了公证,这类维权开支的合理数额部分本院予以考虑。本院酌定被告杰他公司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35000元。被告王楚杰系被告杰他公司的唯一股东,且被告王楚杰无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被告杰他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官方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杰他公司本案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并不构成对原告商誉的损害,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近法院判决被告共同赔偿33.5万元给原告。被告是否上诉,尚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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